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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科技大學體育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大華科技大學體育教育中心設置要點 98年4月8日體教中心會議通過 98年4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 101年10月17日體教中心通過 一、本辦法依教育部「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暨本校組織規程訂定之。 二、大華科技大學體育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秉承教育宗旨及理念,推 體育運動教育,增進學生身心健康、致力提昇本校體育教學、體育行政服 務、體育活動推展及體育場地設施規劃與管理,以落實全校體育運動發展 及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兼備之人才。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校體育事務相關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 職級之體育教師兼任。本中心設體育教學、活動競賽、場地器材、體適能 推廣等四組,每組各置組長一人,由講師以上體育教師兼任,並置體育 教師若干名,以襄助中心事務之推行。本中心各組業務職掌如下: (一)體育教學組:負責全校體育課程規劃與教學、學術研究發展等相關業務。 (二)活動競賽組:負責校內(際)教職員工生之運動競賽及活動、運動代表隊組訓等體育活動相關業務。 (三)場地器材組:負責體育場館規劃與安全管理、設施器材申購管理與維護等相關業務。 (四)體適能推廣組:負責全校師生體適能檢測、推廣等相關業務。 四、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為議決中心事務重大事項,以中心主任、各組組長及全 體體育教師組成。中心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開並主持之,每月召開一次會議 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討論有關體育重要事項。 五、中心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中心事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則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體育教學、活動競賽、場地設施規劃管理等重要事項。 (四)會議提案之審議事項。 六、本中心為推動與執行各項業務,得設下列各類會議,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一)體育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 (二)體育教育中心課程規劃委員會議。 (三)體育教中心教練委員會議。 七、本設置要點經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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