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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科技大學體育教育中心設置要點
98年4月8日體教中心會議通過
98年4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
101年10月17日體教中心通過
一、本辦法依教育部「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暨本校組織規程訂定之。
二、大華科技大學體育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秉承教育宗旨及理念,推
體育運動教育,增進學生身心健康、致力提昇本校體育教學、體育行政服
務、體育活動推展及體育場地設施規劃與管理,以落實全校體育運動發展
及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兼備之人才。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校體育事務相關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
職級之體育教師兼任。本中心設體育教學、活動競賽、場地器材、體適能
推廣等四組,每組各置組長一人,由講師以上體育教師兼任,並置體育
教師若干名,以襄助中心事務之推行。本中心各組業務職掌如下:
(一)體育教學組:負責全校體育課程規劃與教學、學術研究發展等相關業務。
(二)活動競賽組:負責校內(際)教職員工生之運動競賽及活動、運動代表隊組訓等體育活動相關業務。
(三)場地器材組:負責體育場館規劃與安全管理、設施器材申購管理與維護等相關業務。
(四)體適能推廣組:負責全校師生體適能檢測、推廣等相關業務。
四、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為議決中心事務重大事項,以中心主任、各組組長及全
體體育教師組成。中心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開並主持之,每月召開一次會議
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討論有關體育重要事項。
五、中心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中心事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則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體育教學、活動競賽、場地設施規劃管理等重要事項。
(四)會議提案之審議事項。
六、本中心為推動與執行各項業務,得設下列各類會議,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一)體育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
(二)體育教育中心課程規劃委員會議。
(三)體育教中心教練委員會議。
七、本設置要點經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