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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科技大學體育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大華科技大學體育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98年4月8日體教中心會議通過 98年4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 101年10月17日體教中心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教育部頒佈「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 訂定大華科技大學體育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 二、第二條、本會職掌如下: 一、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之審議、督導、考核事宜。 二、 校內體育教學及活動之規劃、研議。 三、 體育運動之經費預算編配運用及審核事宜。 四、運動場地之擴建與運動器材之充實事宜。 五、其他有關體育運動事宜。 三、本會設委員十五至二十人,校長為主任委員,副校長、院長、教務處長、學務處長、 總務處長、研發處長、圖資處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體育教育中心教師為當然委員。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體育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得續聘連任,均為無給職。 五、本會每學期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 並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七、本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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