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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科技大學體育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98年4月8日體教中心會議通過
98年4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
101年10月17日體教中心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教育部頒佈「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
訂定大華科技大學體育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
二、第二條、本會職掌如下:
一、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之審議、督導、考核事宜。
二、 校內體育教學及活動之規劃、研議。
三、 體育運動之經費預算編配運用及審核事宜。
四、運動場地之擴建與運動器材之充實事宜。
五、其他有關體育運動事宜。
三、本會設委員十五至二十人,校長為主任委員,副校長、院長、教務處長、學務處長、
總務處長、研發處長、圖資處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體育教育中心教師為當然委員。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體育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得續聘連任,均為無給職。
五、本會每學期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
並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七、本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