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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績優運動選手及教練獎勵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府教體字第1050003654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府教體字第106006193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府教體字第1073720728號函修正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項 運動技術水準、培養優秀運動人才及鼓勵激發潛能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如下:
(一)申請獎勵金前連續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之選手,但就讀本縣 各公私立高中職學生可免設籍於本縣。
(二)擔任本縣各級學校、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經本府 立案之民間體育團體(以下簡稱體育團體)或國家代表隊之教練,其指導之學生參加符合本要點獎勵賽事,但申請獎勵之賽事有兼任其他縣市代表隊教練之事實者不予獎勵。
三、本要點獎勵範圍如下:
(一)第一級(國際賽):經教育部及中華民國各單項協會遴選代 表隊之本縣籍選手及其教練參加下列運動比賽之一者,先發給當選國手獎勵金(以亞奧運項目為限),獲得團體成績及個人成績第六名(奧林匹克運動會取至第八名)以內者另發給獎勵金。
1.奧林匹克運動會。
2.亞洲運動會。
3.世界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
4.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青年奧 運。
5.經國際運動總會聯合會((Sport Accord)所屬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IFs)主辦之世界錦標(盃)賽、世界青年錦標賽、世界青少年錦標賽及世界少年錦標賽等(非亞奧運競賽項目須六國六隊以上參加)。
6.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OCA)承認之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 主辦之亞洲錦標 (盃)賽、亞洲青年錦標賽、亞洲青少年錦標賽及亞洲少年錦標賽等(非亞奧運競賽項目須六國六隊以上參加,另該運動種類若無亞洲單項運動總 (協)會則以亞洲太平洋運動組織主辦賽事)。
(二)第二級(全運會):代表本縣參賽,獲得團體成績或個人成 績第六名以內者(個人項目以大會錄取名次為準)。
(三)第三級(全民運、全中運):
1.全民運動會:代表本縣參賽,獲得團體成績或個人成績 第六名以內者(個人項目以大會錄取名次為準),且團體參賽隊伍須達六隊(含)以上,個人參賽項目人數達十二人(含)以上,體重分級及分齡項目參賽人數達八人(含)以上。
2.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代表本縣參賽,獲得團體成績 或個人成績第六名以內者(個人項目以大會錄取名次為準)。
(四)第四級(身障運及原民運)
1.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代表本縣參賽,獲得團體成績或 個人成績第四名以內者(個人項目以大會錄取名次為準),且各單項團體參賽隊伍須達六隊(含)以上,個人參賽項目人數達六人(含)以上。
2.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代表本縣參賽,獲得團體成績 或個人成績第四名以內者(個人項目以大會錄取名次為準),且各單項團體參賽隊伍須達六隊(含)以上,個人參賽項目人數達十人(含)以上,體重分級及分齡項目參賽人數達六人(含)以上。
(五)第五級(本縣指定賽事,於107年 度修正發布日起每3檢討一次):本縣公私立中小學(以各校名義組隊報名為核發對象)參加本縣當年度公告之指定賽事(同一賽事名稱當年申請乙次為限)獲得團體成績第三名以內或個人成績第四名以內者(個人項目以大會錄取名次為準),且各單項團體參賽隊伍須達六隊(含)以上,個人參賽項目人數達二十人(含)以上,體重分級及分齡項目男生參賽人數達十人(含)以上或女生參賽人數達七人(含)以上。
(六)破紀錄
1.國際賽:實際參加第一款列舉之各項賽事(其中第五目及第六目以亞奧運競賽項目為限)並於該賽事中破紀錄者。
2.全國紀錄:參加亞奧運競賽項目之各級賽事破全國紀 錄,經中華民國各單項運動協會成績認證者。
3.大會紀錄:實際參加本要點二至五級賽事並破該賽事 之大會 紀錄者。
4.實際參加本縣全縣運動會、全縣中小學運動會,並破該賽事大會紀錄者。
(七)連霸:個人、團體代表本縣參加全運會連續獲得第一名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全國運動會起算。此項僅發給選手獎勵金)。
(八)本要點適用之對象以參與上開所列正式競賽為限,不含巡 迴賽、分站賽、邀請賽、排名賽、表演賽、友誼賽、選拔賽、壯年組、成人組、教職員組、長青組等非正式競賽。
四、本要點獎勵金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績優運動選手及教練獎勵金發放標準如附件一。
(二)破紀錄績優運動選手及教練獎勵金核發標準如附件二。
(三)連霸績優運動選手獎勵金核發標準如附件三。
(四)第一級獎勵金參加團體項目、田徑及游泳等接力項目、球 類雙人賽及其他競賽(屬個人項目,但多人組合參賽)獲獎者,獎勵金以個人選手獎勵金額乘以所佔該項團體法定報名選手人數比例發放(計算至百位),教練獎勵金為該選手二分之一。
(五)第二級至第五級獎勵金其田徑、游泳等接力項目、球類雙 人賽或其他競賽(屬個人項目,但多人組合參賽)非團體成績者,以個人項目一份獎勵金為限。
(六)破紀錄獎勵金同一賽事同一項目擇優申請乙份為限。團體 項目由法定出場人數選手均分。
(七)教練獎勵金
1.教練指導個人或團體獲獎者,以該指導項目選手獎勵額 度之二分之一發放,多名教練共同指導,獎勵金以乙份為限。
2.第一級教練獎勵金,當選國手及參賽獲獎選手部分以選 拔賽秩序冊或評比達標之賽事(須檢附佐證資料)所登錄教練為限。團隊中有二位以上本縣籍選手,教練獎勵金擇優申請以乙份為限。
3.全運會及全民運所訂之教練獎勵金,依啟蒙教練、階段 教練、指導教練比例發放,發放比例由選手填寫申請單(如附件四)先行訂定。
4.選手有自行訓練之情事不得以選手身分請領教練獎勵 金。
五、第一級及第五級獎勵金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年度二次)
1.第一次為五月十五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一年度十一月 一日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內之比賽為準)。
2.第二次為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以當年度五月一 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內之比賽為準)。
3.申請期限截止後,資料證件未送齊者,本府不予受理申 請及補件。
(二)檢具文件
1.第一級:申請表(如附件五)、國手當選證書影本及選拔 賽秩序冊或評比達標之賽事證明(上開資料須可明確判別為選拔賽)、大會出具之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僅參賽者免附)、最近一個月內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2.第五級:申請表(如附件五)、秩序冊影印本(封面頁及印 有申請人姓名頁,應含所屬隊伍名稱並能辨別參賽隊伍總數及人數)、大會出具之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3.教練獎勵金:除同於第1目、第2目應檢附文件外,另繳 交該競賽種類 C級(丙級、初級)以上教練證。但本縣學校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競賽種類無教練資格認證項目者,不在此限。
(三)送審程序
1.績優高中、國中、國小選手及教練由所屬學校初審造冊 (附件六),由本府於申請截止日前擇進行收件審查。
2.前目以外之績優選手、教練由本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 初審造冊(附件六)送至本縣體育會,。若本縣無成立該項競賽項目委員會或其他特殊情事,則由申請者親送至本府。
3.本府得組成審查小組,於收件日截止後四十五日內,將 審查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匯送單位,匯送單位應於收到結果十日內通知申請人。
六、第二級、第三級及第四級獎勵金申請作業
(一)參加第二級、第三級及第四級得獎者,由本府彙整資料後 辦理獎勵金申請及審查作業。
(二)全運會及全民運所訂之教練獎勵金,由選手填寫申請單並 於大會報名截止前繳交至本縣該賽事報名作業承辦學校,逾期不受理,該項教練獎勵金亦不發給。
七、破紀錄及連霸獎勵金申請作業
(一)破紀錄
1.國際賽:除同於本要點第一級賽事申請期間、應檢具文 件及送審程序外,另繳交可佐證破紀錄資料。
2.全國紀錄:參加第二、三、四級賽事由本府彙整資料辦 理獎勵金申請及審查作業。參加第一級、第五級賽事者,除同於本要點第一級、第五級賽事申請作業外,另繳交中華民國各單項運動協會成績認證資料。
3.大會紀錄:參加第二、三、四級賽事由本府彙整資料辦 理獎勵金申請及審查作業。參加第五級賽事者,除同於本要點第五級賽事申請期間、應檢具文件及送審程序外,另繳交可佐證破紀錄資料。
4.本縣全縣運動會及全縣中小學運動會:由本府彙整資料 辦理獎勵金申請及審查作業。
(二)連霸:繳交申請表(如附件五)及可佐證連霸次數之全國運動 會大會出具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於賽事結束後十日內送本府辦理審查作業。
八、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獎勵金或檢具申請資料有 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本府得追回已撥付之全部獎勵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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