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5月25日行政會議通過
100年11月29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11月27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05月24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 為鼓勵運動績優且具有發展潛力學生就讀本校,為校爭光及提升校園運動水準,特訂定「大華科技大學績優運動選手入學獎勵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校學生(含五專部、四技部),
(一)新生入學前,曾參加運動競賽縣市級前3名或全國性比賽前8名之學生,得給予第1學年減免學雜費之獎勵。
(二)第2學年依本校核定之正式代表隊(田徑、棒球、籃球、桌球、跆拳、羽球、國術、啦啦、熱舞隊)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比賽1-3名,第2學年起得享有免學雜費之獎勵,4-8名(個人賽4-6名)得免學費之獎勵。
(三)105學年起入學新生支領本獎助金時,每學期需服務工讀40~80小時。(免學雜費80小時,免學費40小時)
(四)非經本中心核定之項目,若參加比賽獲得名次,僅可申請本校校外競賽獎學金。
三、本要點獎勵之運動項目以本校體育教育中心教練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審議核准為限。
四、獎勵方案之限制為:
(一)運動績優生有以下情況者,經指導教練認定提體育教育中心教練委員會審議,得終止獎勵並須追繳該學期之學雜費。
1.不能與指導教練配合或不能正常參加訓練者。
2.不能對外參加比賽者。
3.被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二)本獎勵方案之第1年減免學雜費部分,不得與本校其他優惠方案重覆申請。
(三)支領新生運動績優入學免學雜費者,若休、退、轉學時,須退還支領學雜費50%,方可辦理手續。
五、獎勵方案之申請手續如下:
本獎勵方案採個別申請制,合乎本獎勵申請資格者,得於開學後5週內,填妥申請表,並檢具成績證明或獎狀正本及秩序冊或足以證明參賽等佐證資料向體育教育中心提出申請(正本繳驗後發回),經體育教育中心教練委員會審議通過給予獎勵。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