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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科技大學體育器材借用辦法
95年10月4號室務會議通過
一、 體育器材借用方式
(一) 正課借用器材:
由各班康樂股長負責,於上課前持器材借用單經任課老師簽名後至
器材室辦理借用手續、下課後五分鐘內交還器材室。
(二) 代表隊借用器材:
由隊長列冊登記註明器材名稱、數量借用及歸還時間,並經教練或
負責老師簽名後辦理借用及歸還手續。
(三) 個人借用:
憑學生證至器材室借用,當日歸還為原則,如係假日使用、上課第
一天上課前歸還,以免影響上課。
二、 如天候不宜使用該借用器材時,管理人員得予拒絕借用。
三、 借用器材應予愛惜,無論借用人或管理人,於借用或歸還時,應予
檢查有無損壞,以明責任。
四、 器材遺失或損壞,如屬個人借用者,由個人賠償或修復。如屬上課
者,由損壞者賠償、如找不到損壞人,由借用班級負責賠償。
五、 學生所持「學生證」若有遺失,應立即登報並向器材室報備,否則
如經「冒借」器材,亦負借用器材之責。
六、 體教中心於必要時,得將已借出之器材立即要求歸還,借用人不得
異議。
七、 使用場地或夜間球場,應親至體育室辦理借用登記手續,經核准後
,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