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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八八)參字第八八一四二二○六號函「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實施目的為因應無法正常修習體育課程之學生,指導實施適切的運動及健康教育,以謀求體力的增進與培養其休閒運動之技能與觀念。
三、實施對象:
(一)永久性:肢體嚴重殘障、心臟病、癲癇、氣喘、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罕見疾病而致身體功能障礙如地中海型貧血或其他原因不宜劇烈運動者。
(二)臨時性:事故傷害致不宜劇烈運動者或痊癒後運動復健者。
四、由體育教育中心辦理上課相關事宜,學務處衛生保健組及諮商輔導中心協助辦理。
五、實施方式 :
(一)凡合乎永久性之對象者,持公立醫院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於開學第二週內逕向體育教育中心提出申請 (流程請參照流程表)。
(二)體育教育中心負責指導適切運動,衛生保健組協同保健指導,諮商輔導中心協助諮商輔導。
(三)上課時間以體育教育中心所排定之時間為原則。(週三第七、八節)
(四)編班以男女合班每班人數以15人為上限,採個別指導方式,指導運動保健課程為主。
六、申請辦法:
(一)每學期開學前請各班導師協助調查,由學生自行申請之。
(二)申請適應體育班之同學於開學第二週前,檢附公立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診斷書或殘障手冊影本申請。
(三)申請臨時性適應體育班之同學於治療後恢復健康,應轉回原班上課。
(四)詳細情形可逕向體育教育中心教學組查詢。TEL:03-5927700-2347。
七、實施流程
八、成績考核標準:
(一)適應體育班成績考核以「個別能力進步多寡」、「學習精神」與「運動道德」為評量重點。
(二)評量方式:
1.運動能力佔20%:評量學期初與學期末前後之運動能力是否有進步。
2.運動道德與學習精神佔80%:依上課活動情況之精神表現、缺曠課紀錄及學習態度行為。
九、本辦法經體育教育中心會議修定,提交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