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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科技大學體育教育中心課程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95年08月16日室務會議通過
98年04月09日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0月16日體教中心會議通過
一、依本校課程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置體育教育中心課程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以發展創新體育課程、體育課程規劃、體育場館規劃、重要器材設施設備添購之建議及審查,俾以發揮教學特色、健康促進達成全人教育之教育宗旨。
三、本會設置委員7人:
(一)中心主任、教學組長、活動競賽組長為當然委員,其他為選任委員,選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全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選任委員因故出缺時,
由教師推選委員遞補,遞補委員之任期至當屆委員任期屆滿止。
四、本會置召集人1人,由中心主任兼任。開會時召集人因事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代理。
五、本會置秘書一人由教學組長兼任,承委員會決議負責召集、聯絡、協調、執行等有關事宜
六、本會固定於每學期召開會議乙次,並視需要得加開臨時會。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本設置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有關會議決議送校課程規劃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