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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專校院99學年度慢速壘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99學年度慢速壘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壹、宗  旨:藉舉辦全國大專校院壘球活動增加校際交流,倡導運動風氣,提昇運動水準,並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特舉辦本比賽。

貳、指導單位:教育部

參、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肆、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壘球委員會

伍、承辦學校:大華技術學院

陸、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新竹縣政府、新竹縣體育會、紅樹林運動休閒協會

柒、贊助單位: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捌、比賽日期:100516日(週一)至520日(週五)計五天。

玖、比賽地點:新竹縣竹北市隴恩堰立人球場(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與隘口二路旁河堤)。

拾、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單位在同一組以參加乙隊為限(參賽球員不可重覆報名及跨級或跨組比賽)

拾壹、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99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在學之學生及研究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借讀、旁聽、選讀生、學分班及軍事院校預備生、專修班不得參加);軍警學校以正期生(含研究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拾貳、比賽種類與分級、分組︰

 一、公開級︰

  參賽資格:

  (一)98學年度大專校院慢速壘球錦標賽公開級獲前六名(晉級複賽)參賽之隊伍。

  (二)98學年度大專校院慢速壘球錦標賽一般級男生組獲前二名之隊伍。

  (三)大專校院之在學生,任何學校均可自由報名參賽。

 二、一般級木棒男子組、女子組

 三、一般級鋁棒男子組、女子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一般級各組之競賽:

(一)就讀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者。

(二)曾經以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者。

(三)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男生公開級」資格者。

(四)曾具社會及大專棒球甲組、全民運動會慢速壘球種類或曾具職業棒球球員資

      格者。

(五)曾入選各運動種類及參加正式錦標賽之國家代表隊者。

 () 98學年度大專校院慢速壘球錦標賽一般級男生組獲前二名之參賽選手。

 五、前述「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

9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0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學系

12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5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3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6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

14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15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

16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17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國術系

8

國立臺灣體育學院--體育學系、競技運動學系

18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六、前述「曾經以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係指曾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

拾參、報名方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0427日止(星期三),以郵戳為憑。

二、地址:30740 新竹縣芎林鄉大華路一號,大華技術學院體教中心 黃玉萍 收

手機:0968-829292                   電話:03-5927700分機2347

三、人數:各隊除領隊、教練、管理外,隊員(含隊長)以二十名為限。

四、手續:

請用電腦打字方式填妥正式報名表(請用標楷體14PT),先行E-mail並將報名表加蓋校印或體育室(組)印章,附郵政匯票以限時掛號寄送,逾期恕不受理。

(聯絡人:黃玉萍,電話03-5927700分機2347

五、競賽代辦費:每一參賽單位報名一隊時繳交新台幣參仟元整,報名二隊時繳交新台幣伍仟元整,報名三隊時繳交新台幣陸仟元整,以郵政匯票繳交(匯票抬頭請書寫: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六、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主辦單位已為參賽隊職員投保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拾肆、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最新國際壘球規則。

二、比賽用球:採用Louisville Slugger SB-50 慢速壘球比賽用球

三、比賽制度:每場比賽採七局制,相關規定如下:

(一)比賽之時間限制為每場七十分鐘,好壞球數,則由一好一壞球開始計算。

(二)各組視報名隊數決定賽制;若該組報名隊數未滿3隊時,該組比賽取消。

(三)本競賽木棒組需採用符合壘球規則之木(竹)製球棒;鋁棒組需採用大會提供之標準鋁製球棒。

(四)若賽滿三局雙方相差十五分、四局十分或五局七分以上時,則比賽提前結束。

(五)比賽賽制若採循環制,比賽雙方在賽完正規時間或局數時,得分相等不延長比賽,以和局判定,成績並列。

四、計分方法即勝負名次判定:

(一)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零分,和局各得一分,總積分多者為先。

(二)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不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相關各隊成績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三)如遇兩隊積分相同時,視其勝負,勝者為先。

(四)如遇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1.相關隊失分少者為先。

2.總失分少者為先。

3.相關隊得分多者為先。

4.總得分多者為先。

5.以上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拾伍、領隊會議:

一、日期:10054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不另通知。

二、地點:大華技術學院(綜二館三樓體教中心視聽教室)

            地址︰新竹縣芎林鄉大華路1號。

三、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僅能以列席身分出席。

四、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五、各隊比賽服裝顏色之確認、檢查與協調。

六、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拾陸、比賽抽籤:

一、如未派代表出席者、屆時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二、種子隊分配︰

分兩組或兩組以上循環賽時,以98學年度大專校院慢速壘球錦標賽公開級前四名隊伍列為種子隊,種子隊先抽籤分配後,其餘各隊再依大會規定抽籤。

三、抽籤完成後,立即繕印秩序冊,各隊不得更換名單。

拾柒、競賽規定事項︰

一、開幕典禮︰訂於516日︰上午1030分於比賽場地進行;凡參加開幕式之球隊(至少需10人到場)由大會贈送參賽紀念球棒乙支( Louisville Slugger TRITON系列慢壘木棒 市價3480)

二、閉幕頒獎:訂於每一級最後一場比賽結束十分鐘後舉行。

三、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並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

四、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以備查驗(不接受第二證件),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五、未經報名之球員不得出場比賽。

六、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繼續比賽之權利。

七、凡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終決。

八、若逢下雨、天災等因素,未能賽完者,若已賽完四局以上者則可裁定勝負;未滿四局者成績保留另定時間繼續比賽;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保留賽應以原出賽人員繼續賽完(原出場名單不得更改)。

九、除比賽用球外,其餘裝備請各隊自行準備(鋁棒組球棒由大會提供)

十、比賽時一律配戴雙耳安全頭盔。

十一、球衣隊名一律採用中文繡於胸前,未依規定可禁止其出賽。

十二、配合教育部品德教育,參賽隊職員及選手於比賽場(含休息區)禁止抽煙、嚼檳榔,並請保持環境整潔。

拾捌、獎勵︰

一、各組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時取四名;五至七隊時取三名;三至四隊時取二名,由大會各頒獎盃乙座。

二、每組參賽隊伍達5隊以上時,為鼓勵各組前三名,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冠軍貳萬元、亞軍壹萬貳仟元、季軍捌仟元等值商品鼓勵。

三、每組設有最佳教練獎、投手獎、最有價值球員各一名,由大會頒發獎狀乙只及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商品鼓勵。

拾玖、罰則︰

一、球隊違規:

    ()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後查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並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本錦標賽一年。

    ()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上項規定時,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本錦標賽一年。

    ()若違反()()規定時,除各該懲處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

    ()以上各項之「一年」,係以學年度計。

二、球隊隊員違規:

    ()不得發生互毆、毆打、干擾比賽、抽煙、嚼檳榔、辱罵裁判或工作人員之情事;若有違反情事發生,除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一年以下之禁賽;如再次違反時,則處二年禁賽;如屬聚眾之行為時,則處三年禁賽。

    ()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負責。

    ()若違反()()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不予核發成績證明外,並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之。

    ()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三、球隊職員違規:

    ()指導隊員發生不當管教行為時,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賽。

    ()毆打、侮辱裁判時,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

以下禁賽;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故意干擾比賽,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二年禁賽,並取消該校球隊繼續參

賽資格。

    ()若違反()()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

處分之。

    ()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四、違反第拾陸條競賽規定事項第十二項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貳拾、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該場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場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請總會轉呈教育部處理。

六、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貳拾壹、附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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