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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場使用規則
大華技術學院 田徑場使用規則 98年4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 98年4月9日體教中心會議通過
一、大華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本校師生及使用人之安全,維護良好 運動環境與品質,加強田徑場之管理,特訂定大華技術學院田徑場使用 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本校田徑場為本校專屬運動場及球場,上課期間非經允許外人不得入場 (假日開放社區民眾使用)。 三、本校田徑場項目包括田徑、排球場及籃球場等。 四、田徑場以支援體育教學為主,校內排定之競賽或大型活動得優先使用。 五、校內其它單位需使用田徑場時,需向管理單位申請登記。 六、校外團體借用田徑場,需經管理單位及總務處同意。 七、借用田徑場,如須另加佈置,應先徵得管理單位同意,並不得破壞或改 變原狀。活動結束,借用單位應即自行拆除清理。 八、使用田徑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者應共同維護良好秩序及場地清潔。 (二)使用者應愛惜公物,損壞設備器材者照價賠償。 (三)本場地禁止燃放鞭炮及施放煙火。 (四)使用場地,應遵守相關運動規則,以免發生危險。 (五)各種交通工具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運動場區。 (六)在運動場地內散步、慢跑或休閒運動時,應注意週邊安全。 (七)除體育教學或教練在場之訓練外,非經允許不得練習標槍、鐵餅、 鉛球、鏈球、棒球、壘球等危險性活動。 (八)使用者如有造成傷害他人之情事者,應負法律責任。 九、未遵守以上規定經管理單位勸導無效者,由管理單位視情節暫停或終止 其使用;情節嚴重者由管理單位簽報學校議處。 十、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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