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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大華科技大學體育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4年6月22日體育室務會議通過 94年12月28日體育室務會議通過 95年3月29日校教評會通過 101年9月20日校教評會通過 第一條、本中心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 設置「體育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職掌為審議本中心專(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 解聘、不續聘、進修、學術研究、休假研究、重大獎懲、延長服務、 資遣原因之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等。 第三條、本會置委員7人,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為選任委員。選任委員 由專任教師互相推選產生。如專任教師總人數少於委員總數時,得延聘校內 、外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選任委員。選任委員之任期為1年, 連選得連任。前項委員會之組成,助理教授以上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但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者,不在此限。 選任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前項選任委員產生程序,推選候補委員遞補 ,遞補委員之任期至當屆委員任期屆滿止。 第四條、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中心主任兼任。開會時主任委員 因事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代理。 第五條、本會依職掌視需要召開會議。對應審議事項應於收到審議提案之次日起 30日內作成決定,但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30日。一 般事項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對評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等重大事項,開會 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他人代理,遇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提會 評審事項時,應自行迴避,但不計入決議人數。 第六條、有關教師之資格審查,在專業學術能力方面,應尊重專業判斷,依學校 外審制度辦理,不宜有低階高審情形及不記名投票方式做籠統表決。由非專業 人士組成之委員會,不得對申請人之專業學術能力予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第七條、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本辦法經中心會議修訂,提交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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